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2月,利德公司在天津广播电台以百利脚炉销售总代理的身份向听众宣传推出天安治疗仪,强调“新产品”比“老产品”百利脚炉更安全,更有优越性。许多消费者受这些宣传的影响,使百利厂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失。百利厂为更正利德公司所作的宣传,先后在多家媒体发布更正声明,投入资金20多万元,最后起诉到法院并胜诉。利德公司败诉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百利厂生产的百利脚炉与天安公司生产的天安治疗仪是两个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两者间不存在产品换代的事实。利德公司广告宣传中,谎称天安治疗仪是百利脚炉的换代产品,并贬低百利厂的产品性能,达到了使对方商品信誉下降到削弱其市场竞争力的程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1999年7月5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利德公司赔偿百利厂因刊发更正声明所花费用209776元,并在报刊上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工人日报》4.22吴菁文)